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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關於近來勞動部職場霸凌事件及後續

近期勞動部發生的職場霸凌案件及後續的處理作為讓人群起激憤, 我們的上級工會 台北市產業總工會 與其他友會如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 會、高雄市產業總工會、全國金融業工會聯合總會等共同發起連署( 聲明全文 ),經過理事會同意後本會亦加入連署行列( 連署名單 ), 希望政府儘速修法開放公務員組工會、重啟調查還原真相、 強化職場不法侵害內涵、比照性騷建立有效申訴管道。 法律無法規定在職場上的每一個人都必須成為好朋友, 但是超出合理範圍的人際互動,仍有可能被視為是職場不法侵害。 很可惜的是,目前我國法令只有《職業安全衛生法》 規定雇主應妥為規劃及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 該法之施行細則對職場霸凌完全沒有明確規範, 且本次案件的公務員不適用《職業安全衛生法》, 應該要修法擴大職 安法適用範圍保障所有勞工 。 我們不願見到任何一個有毒的職場持續荼毒員工, 現有的法規及制度工具有限,透過工會能夠做的事情也相當有限, 但如果你遭遇到類似的問題,請不要放棄希望,尋求工會的協助, 我們一起思考改善勞動環境。建議各位可以參考 勞動部職安署職場不法侵害預 防指引 ,特別是附件的風險評估表及自主檢核表都相當值得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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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MeToo,工會有一些提醒

關於#MeToo,工會有一些提醒    最近 這段時間社群媒體上面陸續出現大量的 #metoo 事件,有些行為人是社會上知名的公眾人物、學者教授, 有些行為人甚至是身邊的親近的朋友、同事,相信大家都感到震驚、 錯愕、憤怒、失望、沮喪,不知道該怎麼辦。 對於職場性騷擾事件本身,我們希望制度能夠一定程度的妥善處理, 雇主應該負起責任接住被行為人、懲處行為人。預防勝於治療, 雇主也應該及早完善相關規定並且預防性騷擾事件的發生, 但我們也發覺非營利組織對於職場性平制度的不熟悉, 因此工會這邊有幾點提醒: 相關法令   根據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2 條 ,定義了職場性騷擾,雖然仍然仰賴實際上的判斷, 例如發生的事件背景、當事人之間的關係、言詞、行為、 當事人的認知等等。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3 條 則是規定雇主必須訂定相關措施並公開揭示,且知悉(注意是「 知悉」,不是等到當事人申訴才算) 應採取立即有效糾正及補救措施。除了《性別工作平等法》之外, 《 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6條 也有雇主應妥為規劃及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以預防「 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 若認定職場性騷擾屬實,性騷擾亦屬於職業災害, 依法雇主有無過失補償責任( 《勞動基準法》第59條 ) 及賠償責任(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27 條 ),應給予勞工公傷病假( 《勞工請假規則》第6條 )。 雇主責任:訂定規範、妥善處理申訴   我們都不希望職場發生令人不愉快的事情, 非營利組織作為社會重要的第三部門(第一部門是政府組織、 第二部門是商業組織),是人民團體、是民間的聲音、 是推動社會議題的角色, 其雇主對內也應該要有事前預防及事後妥善處理的能力。依據《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3 條,「雇主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其僱用受僱者三十人以上者, 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但即使受僱者是三十人以下, 我們也強烈建議雇主仍應建立相關機制及辦法, 並且平時舉辦相關教育訓練, 因為性騷擾事件不會因組織的受僱者人數多或少而不發生, 但不幸發生的時候,任何組織都應該做好準備,妥善調查、 懲處行為人、接住被行為人。   職場性騷擾的申訴調查只有當事人本人申請才會發動,他人據悉、 耳聞、轉述、代為申訴都不算是正式的申訴,但雇主若知悉, 應採取立即有效糾正及補救措施(《性別工作...

【投書】降低產職業工會協商的門檻,才能真正讓小型與微型企業勞工權益受保障

按:本文係回應2022年勞動部發布函釋,投書至關鍵評論網之文章( 連結 ) 文:周于萱(台灣非營利組織產業工會理事長) 2011年《工會法》修正之後,工會組織型態從以往只有「廠場企業工會」及「職業工會」,到增加了跨廠場的「產業工會」。但實際上產業工會在法律上的權利與保障卻遠比不上企業工會,使得產業工會的組織及活動更加困難。 2013年,台灣電子電機資訊產業工會秘書長林名哲曾以 〈產業工會都是小三?談新工會法上路兩年產業工會的制度困境〉 一文,點出產業工會在法制上遇到的困境,包括電資工會在台積電運動會場外高舉「加入電資工會」看板並發送傳單,進行工會宣傳及招募,卻被裁決委員會認為產業工會的工會活動權不受與企業工會相同程度的保障。 以及勞動檢查時,產業工會無法依據《勞動檢查法》第22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9條派員陪同,最終勞委會還發布函釋,《勞動檢查法》中「告知工會」的「工會」,就是「企業工會」,並制定「勞動檢查員依《勞動檢查法》第22條告知工會之處理原則」,明文做出限制。 企業工會生來就能談判,產職業工會卻要過半 而工會組織的重要功能之一「團體協商」,產、職業工會要執行也顯得困難重重。 這是因為《團體協約法》第6條規定,產職業工會之會員受僱於協商他方之人數,逾其所僱用人數二分之一時,才有團體協約之勞方當事人協商資格。例如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在2015年的裁決中,與華夏科技大學爭執的問題之一,便是資方主張工會未提供會員名冊、亦未達整體僱用人數二分之一,不具有協商資格。 然而相較之下,企業工會只要30人發起成立之後,不論其會員人數佔該廠場受雇人數的比例為何,便直接具有團體協約協商資格。 若以一個規模1000人的企業來說,企業工會與產職業工會具有協商資格的最小會員數分別是30人及501人。此外還有其他包括勞動條件變更之工會同意權、大量解僱時工會推派勞方代表參與協商之權利、調整變形工時及延長工時之同意權、輪班同意權、會務假等。 產職業工會與企業工會在行使團結協商權時的巨大差距,不言自明。 勞 動部函釋:三人以下企業連勞資會議都免 今(2022)年10月底,勞動部公布了一份函釋,內容是放寬對於延長正常工作時間(俗稱「加班」)及變形工時的同意規定:雇用人數在三人以下的單位,如果沒有工會,只要徵得個別勞工的同意,就視為經過勞資會議同意。 勞動部令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8日 勞動條3...

【舊文重發】本會無勞健保加保業務(也沒有代辦紓困補助)

    近期再度接到NGO從業人員來電,詢問能否加入NGO工會加勞健保、申請紓困補助。工會要再次宣導, 本會是「產業工會」,並非「職業工會」,沒有提供上述服務。 轉錄舊文如下:     NGO工會的正式名稱是「台灣非營利組織產業工會」,是由同一產業的勞工基於提升勞動權益所組成的「產業工會」,與坊間許多將「投保勞健保」作為主要業務的「職業工會」並不相同。   產業工會是勞工的團結組織,在NGO工會的非營利組織的工作者們,一直是透過積極的集體行動來改善職場環境,例如:處理勞資爭議、締結團體協約、舉辦勞工教育、勞動政策倡議或促進產業提升。   雖然NGO工會無法提供勞健保服務,但我們擁有比投保勞健保更強大的團結力量!   如果你希望更清楚不同工會之間的差異,可以參考 焦點事件 的介紹: 台灣的工會型態有哪些? | 焦點事件

【聲明】法扶人力不足、管理不當 解決問題的方式竟是解僱工會幹部?

法扶人力不足、管理不當 解決問題的方式竟是解僱工會幹部? 台灣非營利組織產業工會 聲明 2022.01.18    2021 年4月1日,我們得知法律扶助基金會工會理事長,同時也是台灣非營利組織產業工會會員的A先生,被法扶連記5個過而被解僱。我們接到消息時,本以為這只是愚人節的惡劣玩笑,但並非如此。法律扶助基金會單方面主張A先生怠忽職守,未能妥善執行系統維護工作且有重大資安問題。然而,法扶在調查過程中沒有參考資安人員的專業意見,也沒有提供當事人足夠的資訊來為自己辯駁,只是法扶執行長球員兼裁判、調查兼審判,火速調查後直接記過記到開除。相較於基層員工火速被開除,法扶遭遇如此「重大的資安問題」,相關的高層主管卻僅僅記警告1-2次,後續也沒有提出任何資訊安全的改善方案或規範。讓人不禁想問,這樣重大的事件,解僱人是要解決問題,還是只是單純想要解決人?   A先生突然被告知解僱,後在法扶工會的協助下,進行法扶內部的申復,並向勞動部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令人遺憾的是,在勞動部裁決結果還沒出爐之前,在2021年的平安夜(12月24日)法律扶助基金會再次以同樣手法,片面地宣稱勞工有重大過失,連續記過處分後,將在法扶工作13年的B先生解僱。   巧的是,第一位被開除的A先生是法扶工會的理事長,且在法律扶助基金會工作已經17年,法律扶助法通過施行、法律扶助基金會正式登記成立也正好是17年,B先生在法扶工作13年,也是法扶工會的會員。此外,二人都是在長期人力不足的資訊組工作。法扶全國各縣市總共有24個單位,員工超過300人,需要進行日常維護的桌上型電腦及筆記型電腦超過300台,還有系統更新、開發等工作,而資訊組僅有三名工作人員要應付如此龐大的工作量,到底是法扶編制人力不足、管理效益不彰的責任重大,還是第一線的員工必須為此負責? ➡工會活動是否才是解雇主因?   法扶工會在2020年12月積極推動「逆評制度」,讓員工也能夠對主管做評比,希望讓法律扶助基金會的人事考評制度更加透明且公平,想當然爾,逆評制度會影響到管理階層的權力,而後2021年初A先生即工會理事長就開始遭遇工作上的刁難,經過執行長球員兼裁判的單方面調查及審判,4月即遭到解僱。12月,B先生作為A先生的下屬,亦遭到同樣的連續記過開除處分。如此巧合的時間點,如此相似的手法,讓令人不禁聯想,解僱是否與工會活動有關,與A先生與B先生的工...

【活動訊息】非營利組織工作者的數位求生術

      非營利組織工作者的數位求生術 (一般企業也用得上) ➡️ 報名這邊請 ​   如果你正身陷或曾經歷以下幾種情境,最好快點報名。​ ​ ➡情境一:組織的人和錢都不多,募款、倡議,沒能力大灑廣告;公眾曝光,除了議題、事件引起關注時的新聞報導,幾乎完全仰賴網路上自然觸及、流量。曉得數位行銷、社群經營的重要性✍️,但養不起真正專業、專責的行銷人員,遑論in-house設計、工程師。因此,需要現有工作人員,可以一定程度應用各項數位工具(美編、製圖、影音處理及資料分析、判讀),來完成基本的宣傳工作;且進一步,在跟外部專業設計、工程師合作時,具備專案管理所須,技術上理解、溝通能力。 ​ ​ ➡情境二:團隊內聯繫、溝通,混用好幾種不同的媒介、軟體,每個平台上都有一大堆,不斷雜亂增生、難以歸類劃分的群組(多數低度甚至完全沒人使用),其中許多的人員組成高度重疊。聯絡事情,得先費心從眾多可用管道中,挑選最適合的一個,但未必符合別人的習慣、偏好。同一項工作,跟這個人的這則訊息在這裡,那個人傳來的那個檔案在那邊,找東西,總要來回切換不同介面搜尋。在群組裡發佈訊息,要嘛被洗版、要嘛沒人回,且經常有人漏掉😨;最後,還是只能每個人分別聯繫😨。​ ​ ➡情境三:組織的檔案、文件堆裡,有會員、捐款人、活動參與者等各種、一堆名單。工作,光是整理、建檔這些名單,就佔據大量時間。其中,最繁瑣、耗神的,是隨著會員、捐款人進出而不斷聯繫、對帳,確認其會籍、狀態來更新名單;尤其,每個人的繳費頻率、日期、金額不同,幾乎每天都有人員異動且必須逐筆檢視帳目。如此這般,加上組織的其它專案、計畫,也都有各自的行政工作,整個時間、人力,於是彷彿陷入永無休止、吞噬一切的文書、聯繫、會計、出納地獄😨。​ ​ ➡情境四:組織的數位裝置和網路帳號,都使用長久不曾更新的弱密碼,且無設定二階段認證。辦公室的網路連線,沒有區分內外網,還大剌剌把密碼貼在牆上。個人的網路瀏覽、通訊,未使用加密工具、軟體,沒檢查安全性設定。不用VPN,就連上公共場所或陌生的網路訊號。「情境四」讀下來,你只看得懂現在這句話🤔。​ ​   這門課程,就是要 協助非營利組織的工作人員掌握數位化情境下關鍵的工作技能 。針對募款、倡議、資訊安全及團隊溝通、協作優化,這幾個非營利組織經營,最受數位化影響的領域,本課程將以實作...

【活動訊息】NGO職場鬼故事徵文活動

    NGO職場鬼故事徵文活動 ➡️ 投稿這邊請    據 鬼月已至,群魔亂舞。小時候,我們總愛圍成一圈,輪流講出自己聽過最恐怖的鬼故事,得意於把朋友們嚇到不敢自己走路回家。 但曾幾何時,故事中的主角,從電視中爬出女子、突然出現在你眼前的紅衣小女孩,變成... 👻因為疫情兩句不離共體時艱,想方設法扣你薪水跟工時的 #餓死鬼老闆 👻「WFH我管不到!」所以照三餐line你,對你窮追不捨的 #厲鬼主管 👻在你的工作多到要爆炸時,特別愛出現幫你找麻煩的 #搗蛋鬼同事 👻起初看似無懈可擊的夢幻職缺,直到入職第二個月才發現自己根本是 #被抓交替的替死鬼 你也有不吐不快的最強職場鬼故事嗎?你說不出口的,NGO工會幫你匿名刊出,同時點評其中的勞動問題,不只嚇壞我們,也要嚇壞別人。 👻歡迎投遞鬼故事,說給我們聽: https://bit.ly/3eRl5Ko   有人在的地方,月月都是鬼月,因為有時候,人比鬼還可怕。 —— 備註:本會將進行去識別化後刊出相關內容,但台灣很小,分享之餘敬請斟酌相關風險。若有權益受損,歡迎會員與本會聯繫。 —— 【立刻加入工會!】 🔸加入工會&繳交會費| https://bit.ly/3hSF9OP 【捐款支持】 ​🔸支持NGO工會辦更多好活動​| https://bit.ly/3foIna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