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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非營利組織產業工會理監事選舉罷免辦法

 

台灣非營利組織產業工會理監事選舉罷免辦法

2020年08月22日第1屆第3次會員大會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1條

為辦理本會理監事之選舉、罷免事項,特訂定本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會員」,係指已完成本會組織章程第7條規定入會程序之有效會員,且未受停權處分者。工會之友無選舉罷免權利。


第二章 選舉


第3條

本會應於原任理監事任期屆滿前,辦理新任理監事選舉,由原任理事會辦理、原任監事會監督之。
凡於選舉公告日前完成入會程序之會員,均有選舉人資格。


第4條

理監事選舉期程如下:
 一. 公告選舉辦法:年度會員大會三十日前。
 二. 自行參選登記期間:自公告選舉辦法之日起,受理會員登記參選,登記期間至少應有七日。
 三. 資格審查及號次抽籤:年度會員大會十五日前。
 四. 公告候選人名冊:年度會員大會十五日前。
 五. 投票:與本會年度會員大會合併舉行。
 六. 開票:投票截止後立即進行開票,開票完畢由大會主席立即宣布當選人。
 七. 當選公告:大會結束後十四日內。


第5條

候選人之提名方式如下:
 一. 自行參選:會員應依本會公告之時程、辦法,完成參選登記。
 二. 徵召參選:自行參選期限結束後,經理事會審定符合參選資格之候選人數未達組織章程所定理監事員額時,理事會得自符合第6條第1款至第3款條件之會員中,徵召適當人選為候選人。


第6條

自行參選之被選舉人,其參選資格如下:
 一. 符合工會法所定之年齡規定者。
 二. 於公告選舉辦法日前,完成入會程序,為本會會員。
 三. 未受本會停權處分者。
 四. 親自辦理參選登記,且於登記截止日前未親自撤銷登記者。
參選登記表格由本會備製,有意參選者應自行填寫、簽名,並檢視齊備後,繳回本會。登記截止日後,不予受理自行登記或補件。


第7條

理事會公告選舉辦法時,應一併公告選舉時程表、受理參選登記之方式、參選登記表格及應選席次。


第8條

候選人資格,由理事會依第6條規定審查、造冊、抽號次及公告之。



第9條

理事會應按候選人所參選之職務類別,分類製作候選人名冊,並刊載候選人之號次、姓名、任職單位及職稱。



第10條

理監事選舉採無記名連記法,並以得票數最多者為當選。
候選人得票數相同時,由同票之候選人抽籤定之。同票之候選人未在場,或雖在場但經三次唱名仍不應者,由大會主席代為抽籤。
參選理監事而未當選者,依得票數高低為候補理監事。候補理監事名額,依本會章程規定。


第11條

選舉票應由本會製作,按職務類別印製,刊載內容與選舉人名冊相同。
選舉票上應有本會印記及監事會召集人之印記。


第12條

選舉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無效票:
 一. 圈選之被選舉人總計超出規定應選出名額或連記額數者。
 二. 不加圈選,完全空白者。
 三. 夾寫其他文字或符號者。
 四. 圈寫後經塗改者。
 五. 書寫字跡模糊,致不能辨識者。
 六. 用鉛筆圈寫者。但採電腦計票作業者,不在此限。
 七. 在選舉票上附任何物件,顯有暗號作用者。
 八. 污染選舉票致不能辨別者。
 九. 簽名、蓋章或捺指模者。
 十. 撕破、浸濕或以其他方式,使選舉票不完整者。
前項第八款至第十款如屬部分性質者,當場由大會主席會同監票人員認定該部分為無效。


第13條

開票時,由大會主席自非候選人之會員中,指定兩名任唱票、計票等職務。監票員職務,由上級工會派遣之代表擔任之;如上級工會未派遣代表,則由大會主席自非候選人之本會會員中,指定一人擔任之。


第14條

當選人得於開票時當場口頭聲明或於就任前以書面聲明放棄當選,並由其次高票者依次遞補之。


第15條

開票完畢宣佈結果後,所有選舉票應予包封,並在封面書明本會名稱、屆次、選舉職稱、選舉票張數及年月日等,由大會主席及監票員會同驗簽後,由本會妥為保管,如無爭訟,俟新任理監事任期屆滿改選完畢後,自行銷毀之。


第三章 罷免


第16條

理監事之罷免,以全體會員為罷免人。


第17條

罷免案應擬具罷免聲請書,敘述理由,經本會會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之簽署,方得向本會提出,並副知主管機關。
本會如查明罷免聲請書簽署人有不實者,或原簽署人於提出罷免聲請書之日起三日內申請撤回簽署者,應即剔除,其因剔除致不足法定人數時,應於收到該聲請書之日起五日內退還,並副知主管機關。


第18條

本會於收到罷免聲請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應將查明簽署屬實及其人數合於規定之罷免聲請書影本,通知被聲請罷免人在收到影本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會提出答辯書,逾期即視為放棄答辯權利。
答辯書影本應由被聲請罷免人副知主管機關。


第19條

本會應在被聲請罷免人提出答辯書截止日期後之七日內,以紙本或電子郵件方式,寄送罷免聲請書及答辯書予全體會員;並應於截止日期後之十五日內,召集臨時會員大會辦理罷免投票,經本會有效會員過半數出席、出席者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得通過罷免,否則為否決罷免。
罷免投票得與年度會員大會合併舉行,但仍應符合前項規定期限。
罷免投票之結果,本會應於七日內通告被罷免人、罷免案簽署人、全體會員及上級工會,並依法令規定時限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20條

罷免投票之辦理方式,準用本辦法第10條至第12條及第14條規定。
罷免投票之相關工作,由理事會負責執行、監事會監督之,並得邀請上級工會派員監督。被罷免人不得擔任投票工作人員,其兼任本會理監事職務時,應自罷免投票事務中迴避。


第21條

罷免案得經原簽署人全體同意,於罷免投票日前撤回之。
罷免案經撤回後,本會應即通知被罷免人、罷免案簽署人、全體會員、上級工會及主管機關。



第四章 附則


第22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依本會組織章程或工會法相關規定辦理。


第23條

本辦法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制定,修正時亦同。


第24條 

法律修正時,理事會得審酌法律修正內容、本辦法規範,並衡量會員最大利益,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提案修正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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