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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非營利組織產業工會組織章程

台灣非營利組織產業工會組織章程

2018年01月28日第1屆第1次會員大會通過
全文39條
2019年03月16日第1屆第2次會員大會修正
第7、10~12、16~36條,增訂第10-1條,修正後全文共37條
2020年08月22日第1屆第3次會員大會修正
第5條
2021年01月23日第2屆第1次會員大會修正
第16條
2023年04月15日第2屆第3次會員大會修正
第17條,增訂第27-1條,修正後全文共38條

2025年02月22日第3屆第2次會員大會修正
第21~22、28條


第一章 總則


第1條

本章程依據工會法及工會法施行細則暨相關法令訂定之。

第2條

本章程所稱之非營利組織,係為我國依法成立或登記,非以營利為目的,其所涉及的領域從藝術、慈善、教育、政治、公共政策、宗教、學術、環保、勞工等,且包含但不限於上述領域之社會團體、社團法人、財團法人。故本會定名為台灣非營利組織產業工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3條

本會成立宗旨如下:
  一、促進非營利組織勞工團結。
  二、提升非營利組織勞工地位。
  三、改善非營利組織勞工生活品質。
  四、保障非營利組織勞工工作權益。

第4條

本會以全國為組織區域,會址設於台北市中正區和平西路一段68號12樓。

第5條

工會之任務如下:
  一、團體協約之締結、修改或廢止。
  二、勞資爭議之處理。
  三、勞動條件、勞工安全衛生及會員福利事項之促進。
  四、勞工政策與法令之制(訂)定及修正之推動。
  五、勞工教育及及職業技能訓練之舉辦。
  六、會員就業之協助。
  七、會員康樂事項之舉辦。
  八、工會或會員糾紛事件之調處。
  九、依法令從事事業之舉辦。
  十、勞工家庭生計之調查及勞工統計之編製。
  十一、協助會員或勞工有關勞動事件法所定勞動事件之處理及相關事項。
  十二、其他合於第3條宗旨及法律規定之事項。

第二章 會員


第6條

凡實際從事,或曾經並預備繼續從事第2條所稱非營利組織工作之勞工,均有加入工會之權利。
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之未成年勞工加入本會者,應得法定代理人書面同意。

第7條

會員入會時,須填寫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合格,繳納入會費,並編列會員名冊後,方為本會會員。

第8條

會員退會時,須於退會前七日將退會原因報告本會辦理退會,程序完成後視為出會。

第9條

會員應遵守本會章程之規定,服從履行本會決議案,並按時繳納經常會費。連續兩個月未繳納經常會費者,視為出會。

第10條

本會會員有發言、表決、選舉、被選舉、罷免及其他依法應享之權利。
本會會員有以下義務:
  一、遵守本章程規範。
  二、履行會員(代表)大會及理事會所作成之決議。
  三、履行本會簽訂之團體協約。
  四、定期繳納會費。

第10-1條

不具本會入會資格,但贊同本會理念者,得主動向理事會申請為工會之友。
工會之友權利義務由理事會定之
會員同時兼任受僱組織之董監事或理監事時,得經理事會決議,轉換其會籍為工會之友。

第11條

會員有以下情事之一者,即應出會:
  一、經會員(代表)大會出席者逾三分之二同意除名者。
  二、會員無故欠繳經常會費逾兩個月,經本會依正當程序通知後仍未補繳者。
會員有以下情事之一者,得予出會:
  一、會員死亡。
  二、自願退會。
  三、會員無意繼續從事本業者。
前二項所訂各類出會程序辦法另訂之。
會員出會時,其應繳納之各項費用應予繳清。惟身故之會員,本會得經理事會決議,免除其欠繳款項。
經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本會理事、監事、會員代表及會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本會於調解、仲裁、裁決、假處分、訴訟期間,應保留其會員會籍或會員代表、理事或監事資格,不得異動:
  一、向主管機關申請調解、仲裁、裁決期間。
  二、向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並經法院裁定准許。
  三、向法院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訟,或請求繼續給付原勞動契約所約定工資之訴訟,餘訴訟判決確定前。

第12條

會員如有違反本會章程規定、團體協約、決議案或其他不法情事,致危害本會信用名譽與權益,得由理事會議決議,按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停權、除名等處分,惟除名處分,應經會員(代表)大會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會員(代表)大會審議會員停權或除名案時,受審議之會員有向大會發言申辯、陳述意見、揭示證據資料之權利。
經會員(代表)大會除名之會員,於原除名之事由消滅後,始得再度申請入會。其申請案應視同新會員申請案。

第13條

停權處分之內容為停止本章程第10條所列舉之權利、會務行使及會員應享有之福利。
如擔任理、監事之會員受停權處分,其身分仍得維持,惟停權期間無法行使前項所列之權利。

第三章 組織之職權


第14條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處理工會一切事務。

第15條

本會會員人數達到一百人以上時,得由會員大會改為會員代表大會,其會員代表大會代表產生名額、方式、辦法,悉依工會會員代表大會代表選舉辦法規定辦理之。

第16條 

本會置理事九人、監事三人,均由會員直接選舉之。
本會會員已成年者,得被選舉為本會之理事、監事。
選舉理事、監事、會員代表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二人、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並以補足原任者任期為限。
理事、監事、理事長及監事會召集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
  二、自行辭職。
  三、被罷免或撤免。
  四、受停權處分逾任期二分之一。
候補理事、監事有以上情形者,失去候補資格。

第17條

本會理事、監事、理事長及監事會召集人之任期,每一任為3年。
理事長連選得連任一次。
如理、監事因故出缺時,由候補理監事依序遞補,會員(代表)大會選舉代理、監事遞補,以補足原任期為限。

第18條

本會設總幹事一人,受理事長指導,處理一切會務,下設秘書、幹事若干人,依層次指揮處理交辦事項。
會務人員之管理、員額及待遇,由理事會依照勞動基準法之規定,並視本會財務狀況及工作需要決定之,另會務人員之聘用及解聘,應提經理事會議決定。

第19條

本會得視業務需要,設置各種委員會,委員人選,提請理事會同意後聘任之,任期與理事會同。
委員會組織章程另定之。

第20條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由本會會員組成,其職權如下:
  一、訂定或修正章程。
  二、財產之處分。
  三、工會之聯合、合併、分立或解散。
  四、選舉、罷免及停權理事和監事。
  五、理事、監事、理事長之選任、解任及停權之規定。
  六、會員之停權及除名之規定。
  七、會籍、財產、選舉罷免等重要規定。
  八、入會費、經常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九、審查本會年度工作計畫、預算、決算、事業報告及其收支決算,聽取並審查理、監事會工作報告。
  十、基金之設立、運用及處分。
  十一、加入或退出工會聯合組織。
  十二、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21條

本會理事應組成理事會,置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其職權如下: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案。
  二、擬定工作計畫,編撰工作報告。
  三、籌募本會經費。
  四、團體協約協商完成後,經團協勞方代表及理事會審議通過,與資方締結團體協約,並即刻生效。
  五、擬訂財務報告及預、決算書。
  六、採行或接納會員之建議。
  七、處理會員勞資爭議事項。
  八、審查會員入會資格,並定期進行會籍清查。
  九、選任、停權及解任理事長。
  十、推派及解任團體協約勞方代表。
  十一、聘任或解聘本會顧問。
  十二、督導所屬秘書處各單位日常業務,並代表本會行使雇主管理權限及責任義務。
  十三、籌備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開事宜。
  十四、研擬修訂本會會務規定。
  十五、處理監事移付事項。
  十六、處理其它本會會務重要事項。

第22條

理事長職權如下:
  一、對外代表本會,對內綜理本會日常會務。
  二、召開並主持理事會及會員(代表)大會。
  三、執行會員(代表)大會及理事會之決議。
副理事長之職權如下:
  一、襄助理事長處理日常會務。
  二、理事長不能執行職務時代理其職務。
理事長、副理事長由全體理事互選之。
理事會得於必要時,經全體理事三分之二表決通過,停權或解除理事長、副理事長之職務。
遇理事長出缺時,由副理事長代行理事長職務,如副理事長亦出缺,由現任理事推舉一人代行理事長職務,理事會並應於一個月內重新推派理事長,以補足原任者未滿之任期。

第23條

本會監事應組成監事會,並推選一名監事會召集人。
監事會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
  二、稽核本會經費收支、年度決算、簿籍帳目、各種事業狀況,及其他有關財務事項。
  三、審查本會各項工作執行情形。
  四、審查理事會處理之會務。
  五、列席理事會,或授權監事會召集人代表列席。
  六、選任、停權及解任監事會召集人。
  七、其他有關監察事項。
監事會行使職權時,得會同專業人士為之。
監事會發現理事會及其成員、會員代表或會務人員確有重大違法情事,且有具體事證時,得為下列處置:
  一、移付會員大會或理事會處理。
  二、向主管機關或執法單位舉發。
監事會召集人之停權及解任程序,準用本章程第22條第3項規定。
監事會召集人出缺時,由其餘監事於一個月內重新推選之,以補足原任者未滿之任期。

第24條

監事會召集人職權如下:
  一、召開監事會。
  二、執行監事會決議案。
  三、經監事會授權,代表全體監事列席理事會。

第四章 會議


第25條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兩種,由理事長召集之。
定期會議,每一年召開一次,於會議召開當日之十五日前,將會議通知送達會員。
臨時會議,應經理事會決議或會員五分之一以上請求,或監事之請求,由理事長召集之,於會議召開當日之三日前,將會議通知送達會員。但因緊急事故召集臨時會議,會議通知於會議召開當日之一日前送達。

第26條

理事會分為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之。
  一、定期會議:每三個月至少開會一次,於會議召開當日之七日前,將會議通知送達理事。
  二、臨時會議:經理事三分之一以上之請求,由理事長召集之,於會議召開當日之一日前,將會議通知送達理事。理事長認有必要時,亦得召集之。
理事應親自出席會議。
監事會之定期會議或臨時會議準用前二項規定;會議由監事會召集人召集之。

第27條

會員(代表)大會應有全體會員過半數出席,始得開會;非有出席會員過半數同意,不得議決。但本章程第20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事項,需有出席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得議決。
會員或會員代表不克出席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授權其他會員或會員代表代為行使權利。每位出席者僅能代理一位會員或會員代表。
會員(代表)大會之委託出席人數不得超過親自出席人數之三分之一。

第27-1條

本會得以視訊方式召開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議、監事會議、理監事聯席會議及各項法定會議並執行其職務。
視訊會議之召開方法,依法令或主管機關函釋辦理之。

第五章 財務


第28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會員入會費,為其入會時之一日工資所得,入會時收取一次。
  二、經常會費按會員月工資級距收費,20,000元以下為100元、20,001至30,000元為150元、30,001至40,000元為200元、40,001元至50,000元為250元、50,001元至60,000元為300元、60,001元以上為350元。
  三、基金及其孳息。
  四、舉辦事業之利益。
  五、委託收入。
  六、捐款。
  七、政府補助。
  八、其他收入。

第29條

本會經費收支及財產狀況,每年應向會員(代表)大會提出書面報告。會員經十分之一以上連署,得選派代表會同監事查核工會之財產狀況。

第30條

本會理事會應於本年度會計年度結束前制定下一會計年度之工作計畫、預算書,送監事會審查通過。
本會之經費收支及財產狀況,應由理事會每三個月編製報表送監事會審查,並於會計年度終了時,編製年度決算書及財務報告交監事會審查。
會員(代表)大會休會期間,未通過當年度預算前,理事會得依監事會審查通過之預算書暫行會務,待會員(代表)大會開議後追認之。

第31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起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六章 解散


第32條

本會之解散,除因破產、合併或組織變更外,財產應辦理清算。

第33條

本會解散時,除清償債務外,其賸餘財產之歸屬,依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處理。但不得歸屬於個人或以營利為目的之團體。
本會無法依前項規定處理時,其賸餘財產歸屬於會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

第七章 保護


第34條

雇主或其他代理人,不得因勞工加入本會,有工會法第35條所定之行為。

第八章 附則


第35條

本會各種議事規則、各種委員會組織規則、會員代表選舉辦法由理事會議決,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第36條

本會章程未規定事項,依工會法及工會法施行細則規定辦理。

第37條

本章程提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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