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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非營利組織產業工會財務處理辦法

台灣非營利組織產業工會財務處理辦法

2019年3月16日第1屆第2次會員大會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1條

本辦法依台灣非營利組織產業工會(以下簡稱本會)組織章程第24條訂定之。


第2條

本會之財務處理及財務查核辦法,除本會組織章程另有規定者外,悉依本辦法辦理。


第二章 會計


第3條

本會之會計年度採曆年制,自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4條

本會之會計基礎,採用權責發生制;平時採用現金收付制者,年終結算時,應依權責發生制調整。
前項所稱權責發生制,指收益於確定應收時、費用於確定應付時,即行入帳。決算實收益及費用,並按其應歸屬年度作調整分錄。
前項所稱現金收付制,指收益於收入現金時,或費用於付出現金時,始行入帳。


第5條

本會之財務會計,以新臺幣元為單位,外幣應折合新臺幣。


第6條

本會會計報告包括左列項目:
  一、資產負債表。
  二、收支餘絀表。
  三、現金流量表。
  四、淨值變動表。
  五、財產目錄。
本會如設有特定用途基金時,應按期編製特定用途基金變動表。



第7條

本會會計科目分為資產、負債、淨值、收入、支出五大類,各會計科目應按其科目之性質分類。


第8條

本會會計簿籍包括左列項目:
  一、日記簿。
  二、總分類帳。
  三、明細分類帳。
  四、財產登記簿。
  五、其它簿籍。



第9條

本會會計憑證分類如左:
  一、原始憑證: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
  二、記帳憑證: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之責任,而為記帳所根據之憑證。



第10條

本會原始憑證分類如左:
  一、現金、票據、證券等織收付移轉單據。
  二、收據簿。
  三、員工薪給支給單據。
  四、出差旅費報告單。
  五、存款、收據、提款等憑據。
  六、發票、契約、訂貨單。
  七、財產毀損報廢表。
  八、支出證明單。
  九、執行法令或本會決議等,各項會計事項,發生之有關單據。
  十、其它書表憑證單據。


第11條

前條第二款所稱記帳憑證,分類如左:
  一、收入傳票。
  二、支出傳票。
  三、轉帳傳票。


第三章 預算及決算


第12條

本會理事會應於年度開始前,編製年度工作計畫及收支預算表,經會員(代表)大會議決通過後,報主管機關備查。
因故未能如期召開會員(代表)大會,得先經理事會決議,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事後報大會議決後,再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13條

本會理事會應於年度結束後3個月內,編製當年度業務報告書及決算書,經監事會決議通過。理事會收到監事會審核意見書後,始得送會員(代表)大會議決。大會議決通過後,理事會應於30日內報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決算,其金額在新臺幣3,000萬元以上且有投資事業者,應委請會計師簽證。


第四章 財務及會計處理


第14條

本會普通會計事務處理程序包括:
  一、一般會計事務之範圍及執行。
  二、會計憑證之處理程序,並應列明憑證製作、審核人員之工作內容及其責任。
  三、會計簿籍之處理程序,並應列明簿籍之記載、複核人員之工作內容及其責任。
  四、會計報告之處理程序。
  五、預決算編製之處理程序。
  六、會計檔案之處理保管程序。


第15條

本會財物會計事務處理程序,包括財物之取得、保管、處分等帳務處理程序。
零用金不得超過新臺幣5,000元,其額度及運用規則應經理事會決議,並交由財務人員保管。
日常開支金額每筆在新臺幣2,000元以下者,得在零用金項下以現金支付。
財物應以工會名義登記,不得登記於他人名下,並不得挪為私用。


第16條 

本會經費收入,應有正式收據之存根或其他可資證明之有關書表、憑證、單據以供備查。提用存款時,應由理事長、秘書長(總幹事)及會計出納人員於領款憑證上共同蓋章,並承擔用印之法律責任。
本會秘書長(總幹事)職務出缺時,由其他相關職務人員蓋章。


第17條

本會年度事業費及辦公費支出不得少於總支出40%,並應配合業務需要覈實用人。
本會會務人員之待遇表,由理事會配合年度預算訂定,並提經會員(代表)大會議決。


第18條

本會應逐年提列足夠之準備金,其金額由理事會訂定,經會員(代表)大會議決。但決算發生虧損者,得不提列。


第19條

本會歷年決算之結餘,應作為以後年度支出之財源使用,不得做結餘之分配。


第20條

本會常設之內部組織,其財務應由本會統收統支,不得另編年度收支預算、決算。


第21條

本會依《工會法》第5條第9款舉辦之事業,應單獨設帳並獨立作業。但年度終了時,除依相關法令規定或經會員(代表)大會議決指定用途者,年度餘絀應列歸本會收支統籌運用。


第22條

本會之財務收支,不得有匿報或虛報情事,並應按季公開揭示。


第23條

本會財務之各種憑證、帳簿、表報等之檔案保管,依下列規定:
  一、各種會計簿籍及會計報告,應自決算程序終了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
  二、各種憑證,除尚未了結之債權債務者外,應自決算程序終了之日起,至少保存5年。
  三、會計簿籍之處理程序,並應列明簿籍之記載、複核人員之工作內容及其責任。
受政府補助者,應依政府相關規定辦理。


第五章 財務查核


第24條

本會監事會應辦理定期及臨時財務查核。
會員或會員代表查核本會之財務狀況,應依《工會法》第29條規定辦理,並得會同會計師、律師、記帳士、相關領域專家學者或相關領域專業團體為之。監事會拒不會同查核者,應依會員(代表)大會訂定之查核辦法規定辦理。


第25條

本會財務查核包括:
  一、會計憑證。
  二、會計帳簿。
  三、會計報告。
  四、預算、決算。
  五、財產保管。
  六、各項資產、負債及淨值之評核。
  七、會員申訴有關財務事項。
  八、有關政府補助經費事項。
  九、其他有關財務事項。


第六章 財務移交


第26條

本會財務應由當屆理事長及行政組長共同具名,以本會名義在金融機構設立專戶,並於每屆理事長改選後 7日內,辦理財務移交。如需更換金融機構,應經理事會議決通過。


第27條

理事長任期屆滿前20日內,應編制財務移交報告及財產目錄送交理事會查核。
前項條文,於當屆、次屆理事長為同一人時,亦適用之。


第七章 附則


第28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依本會組織章程及各類會務處理辦法,或《工會法》、《工會財務處理準則》及政府相關法令辦理之。


第29條

本辦法條文之新增、修訂、刪除需經理事會議決,送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並於通過後30日內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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