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非營利組織產業工會財務處理辦法
2019年3月16日第1屆第2次會員大會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1條
本辦法依台灣非營利組織產業工會(以下簡稱本會)組織章程第24條訂定之。第2條
本會之財務處理及財務查核辦法,除本會組織章程另有規定者外,悉依本辦法辦理。第二章 會計
第3條
本會之會計年度採曆年制,自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第4條
本會之會計基礎,採用權責發生制;平時採用現金收付制者,年終結算時,應依權責發生制調整。前項所稱權責發生制,指收益於確定應收時、費用於確定應付時,即行入帳。決算實收益及費用,並按其應歸屬年度作調整分錄。
前項所稱現金收付制,指收益於收入現金時,或費用於付出現金時,始行入帳。
第5條
本會之財務會計,以新臺幣元為單位,外幣應折合新臺幣。第6條
本會會計報告包括左列項目:一、資產負債表。
二、收支餘絀表。
三、現金流量表。
四、淨值變動表。
五、財產目錄。
本會如設有特定用途基金時,應按期編製特定用途基金變動表。
第7條
本會會計科目分為資產、負債、淨值、收入、支出五大類,各會計科目應按其科目之性質分類。第8條
本會會計簿籍包括左列項目:一、日記簿。
二、總分類帳。
三、明細分類帳。
四、財產登記簿。
五、其它簿籍。
第9條
本會會計憑證分類如左:一、原始憑證: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
二、記帳憑證: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之責任,而為記帳所根據之憑證。
第10條
本會原始憑證分類如左:一、現金、票據、證券等織收付移轉單據。
二、收據簿。
三、員工薪給支給單據。
四、出差旅費報告單。
五、存款、收據、提款等憑據。
六、發票、契約、訂貨單。
七、財產毀損報廢表。
八、支出證明單。
九、執行法令或本會決議等,各項會計事項,發生之有關單據。
十、其它書表憑證單據。
第11條
前條第二款所稱記帳憑證,分類如左:一、收入傳票。
二、支出傳票。
三、轉帳傳票。
第三章 預算及決算
第12條
本會理事會應於年度開始前,編製年度工作計畫及收支預算表,經會員(代表)大會議決通過後,報主管機關備查。因故未能如期召開會員(代表)大會,得先經理事會決議,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事後報大會議決後,再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13條
本會理事會應於年度結束後3個月內,編製當年度業務報告書及決算書,經監事會決議通過。理事會收到監事會審核意見書後,始得送會員(代表)大會議決。大會議決通過後,理事會應於30日內報主管機關備查。前項決算,其金額在新臺幣3,000萬元以上且有投資事業者,應委請會計師簽證。
第四章 財務及會計處理
第14條
本會普通會計事務處理程序包括:一、一般會計事務之範圍及執行。
二、會計憑證之處理程序,並應列明憑證製作、審核人員之工作內容及其責任。
三、會計簿籍之處理程序,並應列明簿籍之記載、複核人員之工作內容及其責任。
四、會計報告之處理程序。
五、預決算編製之處理程序。
六、會計檔案之處理保管程序。
第15條
本會財物會計事務處理程序,包括財物之取得、保管、處分等帳務處理程序。零用金不得超過新臺幣5,000元,其額度及運用規則應經理事會決議,並交由財務人員保管。
日常開支金額每筆在新臺幣2,000元以下者,得在零用金項下以現金支付。
財物應以工會名義登記,不得登記於他人名下,並不得挪為私用。
第16條
本會經費收入,應有正式收據之存根或其他可資證明之有關書表、憑證、單據以供備查。提用存款時,應由理事長、秘書長(總幹事)及會計出納人員於領款憑證上共同蓋章,並承擔用印之法律責任。本會秘書長(總幹事)職務出缺時,由其他相關職務人員蓋章。
第17條
本會年度事業費及辦公費支出不得少於總支出40%,並應配合業務需要覈實用人。本會會務人員之待遇表,由理事會配合年度預算訂定,並提經會員(代表)大會議決。
第18條
本會應逐年提列足夠之準備金,其金額由理事會訂定,經會員(代表)大會議決。但決算發生虧損者,得不提列。第19條
本會歷年決算之結餘,應作為以後年度支出之財源使用,不得做結餘之分配。第20條
本會常設之內部組織,其財務應由本會統收統支,不得另編年度收支預算、決算。第21條
本會依《工會法》第5條第9款舉辦之事業,應單獨設帳並獨立作業。但年度終了時,除依相關法令規定或經會員(代表)大會議決指定用途者,年度餘絀應列歸本會收支統籌運用。第22條
本會之財務收支,不得有匿報或虛報情事,並應按季公開揭示。第23條
本會財務之各種憑證、帳簿、表報等之檔案保管,依下列規定:一、各種會計簿籍及會計報告,應自決算程序終了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
二、各種憑證,除尚未了結之債權債務者外,應自決算程序終了之日起,至少保存5年。
三、會計簿籍之處理程序,並應列明簿籍之記載、複核人員之工作內容及其責任。
受政府補助者,應依政府相關規定辦理。
第五章 財務查核
第24條
本會監事會應辦理定期及臨時財務查核。會員或會員代表查核本會之財務狀況,應依《工會法》第29條規定辦理,並得會同會計師、律師、記帳士、相關領域專家學者或相關領域專業團體為之。監事會拒不會同查核者,應依會員(代表)大會訂定之查核辦法規定辦理。
第25條
本會財務查核包括:一、會計憑證。
二、會計帳簿。
三、會計報告。
四、預算、決算。
五、財產保管。
六、各項資產、負債及淨值之評核。
七、會員申訴有關財務事項。
八、有關政府補助經費事項。
九、其他有關財務事項。
第六章 財務移交
第26條
本會財務應由當屆理事長及行政組長共同具名,以本會名義在金融機構設立專戶,並於每屆理事長改選後 7日內,辦理財務移交。如需更換金融機構,應經理事會議決通過。第27條
理事長任期屆滿前20日內,應編制財務移交報告及財產目錄送交理事會查核。前項條文,於當屆、次屆理事長為同一人時,亦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