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非營利組織產業工會會員會籍管理辦法
2019年03月16日第1屆第2次會員大會通過
2025年02月22日第3屆第2次會員大會修正
第7條
第一章 總則
第1條
本辦法依台灣非營利組織產業工會(以下簡稱本會)組織章程訂定之。第2條
本會會員之入會與出會,除本會組織章程另有規定者外,悉依本辦法辦理。工會之友之個人資料保護,準用本辦法規定。
第二章 入會
第3條
凡具有本會組織章程所訂入會資格之勞工,均得申請入會,成為一般會員。本會不得以勞工之國籍、種族、族群、性別、性傾向、性別認同、語言、年齡、地區或其它個人身分屬性為由拒絕勞工入會。
第4條
勞工申請入會應填寫紙本申請書,並親自簽名或蓋章。入會申請書之格式,由理事會另訂之,惟其應載明個人資料保護權益事項。
第5條
入會費應於申請入會時,連同入會申請書全額一次繳付本會,或以轉帳匯款方式繳納,本會並應開立收據。具有中低收入戶、低收入戶或身心障礙者身分,且領有相關證明文件之勞工,經理事會專案審核通過後,入會費得分期繳納之。
第三章 出會
第6條
會員亡故,經理事會查證屬實後,應由本會辦理出會,免除會員權利義務。第7條
會員如欲自行退會,應以書面為意思表示,於繳納所欠款項後始得退會。第8條
會員無故欠繳經常會費逾兩個月,經本會以書面或電子郵件通知仍未繳納者,應於發出通知後30日予以出會。會員如遇急難事故、職業災害、勞資爭議、經濟變故、職涯調整,致使無力按期繳納會費,理事會得視實際情況予以緩繳、減免或協助。
第9條
會員如已不具有本業勞工身份,且無繼續從事本業之意願者,理事會得依會員申請予以出會。第四章 個人資料保護
第10條
本章節條文,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8條規定訂定之。第11條
本會為執行入會資格查核、經常會費收繳、會員服務、組織發展及個人身份查核之業務所需,向下列對象蒐集個人資料:一. 會員。
二. 申請加入本會之勞工。
三. 接受本會服務,但非本會會員之勞工。
本會利用前項所列對象之個人資料於蒐集目的宣告之各項業務執行,包括因業務執行所必須之各項聯繫與通知。
第12條
本會因執行業務需要,向本辦法第11條所定對象蒐集之個人資料如下:一. 姓名、性別、出生日期、本國籍會員或勞工之身份證字號、外國籍會員或勞工之護照號碼或居留證號碼。
二. 聯絡資訊:包括手機號碼、聯絡地址、電子郵件帳號及社交網站(軟體)帳號。
三. 服務單位名稱、任職部門名稱、職稱及分機號碼。
四. 勞動契約、薪資明細、出勤紀錄、勞工保險投保紀錄,或其它足資證明勞工確有從事本業之事實之個人資料。
五. 往來金融機構名稱、戶名、帳號、信用卡或簽帳金融卡號碼及有效日期。
六. 個人筆跡。
七. 其它為辦理會務,經當事人同意後蒐集之個人資料。
第13條
本會於蒐集目的之存續期間或因執行業務所需保存期間內,得合理利用第11條所定對象之個人資料,利用地區不限。第14條
本會應善盡個人資料保護之責。如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導致第11條所定對象之個人資料遭受竊取、洩漏、竄改或其他侵害,本會將於查明後以電話、電子郵件或網站公告等方法,擇適當方式通知當事人。第15條
第11條所定對象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惟若拒絕提供個人資料,本會將無法提供相關服務。第11條所定對象應依各項服務需求,提供正確、最新及完整的個人資料,若個人資料有任何異動,應主動向本會申請更正;如因資料錯誤、過時、不完整或具誤導性,而損及相關權益,本會將不負相關賠償責任。
第16條
第11條所定對象就本會所保有之個人資料,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條規定,有以下權利:一、請求查詢或閱覽。
二、請求製給複製本。
三、請求補充或更正。
四、請求停止蒐集、處理、利用或請求刪除,惟因本會執行業務所必須者,本會得不依請求為之。
第11條所定對象如欲行使上述權利,本會之聯絡窗口為理事會,電子郵件帳號為ngowiu@g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