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發表文章

目前顯示的是 1月, 2021的文章

防疫期間,勞權不能少-Covid-19疫情期間勞動權益整理

   Covid-19 疫情衝擊全球,對NGO工作者來說,想必有深刻感受:國際交流受限、各種活動的規模都被迫縮小/延期/取消。若工作需要經常出入醫療院所、與群眾互動,多半也會提心吊膽。      平時,NGO工作者和其他行業的夥伴共同拉起社會安全網,倘若疫情真的大爆發,我們也希望,社會安全網能接住我們自己。那麼,在勞權的層面,NGO工作者有哪些權益呢?    基本原則: 可歸責於雇主時,雇主要負起責任。 防疫隔離/照顧假,雇主不能有不利對待。 可歸責於雇主時: 因 執行職務 被感染,遭到「隔離治療」,是「 職業災害 」。雇主要給「公傷病假」,也要依法給予職災補償,更不能扣薪、扣全勤、解僱……等不利對待。 因 執行職務 ,而被「居家隔離」、「居家檢疫」,或被雇主要求「自主健康管理」,屬於受領勞務遲延,雇主「要給薪水」。 衛生單位要求時(不可歸責於勞資雙方): 如果是被 衛生單位 要求「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勞工可以請「防疫隔離假」,雇主不得有不利對待,不能扣全勤、視為曠職、強迫請其他假別、解僱。 但法律沒有強制雇主「給薪」,因為上述情況 不可歸責於勞資雙方 。也就是說,除非勞資雙方另有約定,否則,「防疫隔離假」是一種「無薪假」。 要照顧家人,怎麼辦? 如果有 12歲以下子女 或 高中以下身障子女 需要照顧,可請「防疫照顧假」,與「防疫隔離假」相同,雇主不能有不利對待。 家人被隔離/檢疫,生活不能自理,勞工也可以請 防疫隔離假 !雇主一樣不能有不利對待!。 家人自主健康管理,勞工可以請一般的「家庭照顧假」,每年7日,與事假合併計算,但雇主不能拒絕或有不利對待。   防疫期間的勞動權益,仍有許多值得檢討之處。工會在此呼籲:請各NGO善待、體諒勞工,提供優於法令的權益保障。例如為員工額外投保防疫險、提供「有薪」版的防疫隔離假,等等。部分NGO已開始採行類似措施,期盼其他NGO也能跟進。   社會安全網有所不足時,正是第三社會應該發揮作用的時刻。疫情期間,面對辛苦的工作夥伴,我們是不是能拿出更多同理心、為工作夥伴拉起一張 勞權之網 呢? 資料來源: 勞動部防疫專區Q&A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3條 立刻加入工會! 捐款支持 【 台灣非營利組織產業工會 】 ▌地址:(106015)台北市大安區泰順街26巷39號2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