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非營利組織產業工會基金運用管理辦法
2019年3月16日第1屆第2次會員大會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1條
本辦法依台灣非營利組織產業工會(以下簡稱本會)組織章程第24條訂定之。第2條
本會各類基金之運用管理辦法,除本會組織章程及財務處理辦法另有規定者外,悉依本辦法辦理。第3條
本會基金應由理事會議決,送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後,始得設立。新設立之基金應由理事長及行政組長共同具名,於金融機構開設獨立專戶。各基金款項,未經本會組織法規規範,不得相互流用。理事會應於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各類基金年度運用情形,並經大會議決。
第二章 特別基金
第4條
特別基金之來源如下:一. 本會年度決算餘額,撥存三分之一。
二. 特別基金專戶之孳息。
三. 捐款。
第5條
特別基金應經理事會視個案情況,決定補助額度,並經出席理事三分之二同意後,始得動支。其一般使用範圍如下:一. 本會抗爭期間之各項開支。
二. 罷工期間,參與罷工會員之生活補助金。
三. 本會會員及幹部因勞資爭議蒙受經濟損害,得由本會補助生活津貼。
會員及幹部如已由主管機關補助生活、訴訟費用者,不得再向本會支領前項補助。
第6條
本會會務人員依法申訴職場性騷擾事件時,得檢具憑證向本會申請動支特別基金,補助行政規費、交通費及郵資等費用。本會如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前項性騷擾事件,如經主管機關或本會性騷擾申訴調查處置委員會裁定成立,受害者得向本會申請受害賠償金,由理事會決定賠償額度,並自特別基金動支。補助額度最低不得低於5,000元,款項由本會全額、直接支付受害者。
理事會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前項賠償申請;審議賠償額度時,其議事規則如下:
一. 理事長為當然主席,但理事長因故迴避時,由其餘理事推選臨時會議主席。主席僅於可否同數時參與投票。
二. 本會性別平等委員及監事會召集人應列席參與討論,並監督表決過程。理事會並得邀請受害者、受害者之法定代理人或律師、主管機關代表或性別平等專家學者列席。
三. 投票應採不記名方式為之,以出席理事之三分之二同意為通過。
四. 加害者應自行迴避,或由會議主席命令迴避。加害者未迴避時,理事會之表決結果無效。
第三章 發展基金
第7條
發展基金之來源如下:一. 本會年度決算餘額,撥存三分之二。
二. 發展基金專戶之孳息。
三. 捐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