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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非營利組織產業工會基金運用管理辦法

台灣非營利組織產業工會基金運用管理辦法

2019年3月16日第1屆第2次會員大會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1條

本辦法依台灣非營利組織產業工會(以下簡稱本會)組織章程第24條訂定之。

第2條

本會各類基金之運用管理辦法,除本會組織章程及財務處理辦法另有規定者外,悉依本辦法辦理。

第3條

本會基金應由理事會議決,送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後,始得設立。新設立之基金應由理事長及行政組長共同具名,於金融機構開設獨立專戶。各基金款項,未經本會組織法規規範,不得相互流用。
理事會應於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各類基金年度運用情形,並經大會議決。

第二章 特別基金


第4條

特別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 本會年度決算餘額,撥存三分之一。
  二. 特別基金專戶之孳息。
  三. 捐款。


第5條

特別基金應經理事會視個案情況,決定補助額度,並經出席理事三分之二同意後,始得動支。其一般使用範圍如下:
  一. 本會抗爭期間之各項開支。
  二. 罷工期間,參與罷工會員之生活補助金。
  三. 本會會員及幹部因勞資爭議蒙受經濟損害,得由本會補助生活津貼。
會員及幹部如已由主管機關補助生活、訴訟費用者,不得再向本會支領前項補助。


第6條

本會會務人員依法申訴職場性騷擾事件時,得檢具憑證向本會申請動支特別基金,補助行政規費、交通費及郵資等費用。本會如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前項性騷擾事件,如經主管機關或本會性騷擾申訴調查處置委員會裁定成立,受害者得向本會申請受害賠償金,由理事會決定賠償額度,並自特別基金動支。補助額度最低不得低於5,000元,款項由本會全額、直接支付受害者。
理事會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前項賠償申請;審議賠償額度時,其議事規則如下:
  一. 理事長為當然主席,但理事長因故迴避時,由其餘理事推選臨時會議主席。主席僅於可否同數時參與投票。
  二. 本會性別平等委員及監事會召集人應列席參與討論,並監督表決過程。理事會並得邀請受害者、受害者之法定代理人或律師、主管機關代表或性別平等專家學者列席。
  三. 投票應採不記名方式為之,以出席理事之三分之二同意為通過。
  四. 加害者應自行迴避,或由會議主席命令迴避。加害者未迴避時,理事會之表決結果無效。

第三章 發展基金


第7條

發展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 本會年度決算餘額,撥存三分之二。
  二. 發展基金專戶之孳息。
  三. 捐款。


第8條

本會年度預算歲入不足以支應歲出時,經理事會議決通過後,始得預借予本會日常帳戶,支應本會會務開銷。理事會並應將預借案送會員(代表)大會追認。

第四章 附則


第9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依本會組織章程及各類會務處理辦法,或《工會法》、《工會財務處理準則》及政府相關法令辦理之。

第10條

本辦法條文之新增、修訂、刪除需經理事會議決通過,送會員(代表)大會備查,始得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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