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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潔承諾書」防小偷?老闆你要不要簽「遵守勞基法承諾書」?】

最近 主婦聯盟合作社工會 有會員反映,主管要求簽署「員工廉潔承諾書」,承諾書寫了許多條文,包括要求員工承諾不貪污舞弊、不圖利特定人士、不慫恿職員離職(?)等等。如果被發現有貪汙、欺瞞、偽造等等行為,合作社將索賠以及要求不當得利20倍。

聽到這樣的消息,真的是翻白眼翻到外太空去。若真有違法行為,除了公司內部可以依照員工獎懲辦法(或其他管理辦法)進行懲處之外,民法也有一堆可以處罰與索賠的條文,有違法就是依法處理,現在竟然要員工簽承諾書、約定罰20倍,是以為大家都是被嚇大的嗎?



綜觀台灣許多的NGO,有些組織連勞基法規定最基本的做打卡記錄[1]、好好的給個薪資單[2]、維持單日正常工時8小時[3]都做不到,還擔心員工不夠「廉潔」,要先在勞動契約或其他地方要求員工簽署各種模糊不清的懲罰條款。不簽的員工是不是會被當做「有鬼」,是不是會因此在工作上被刁難?

按照這樣的邏輯,我們也應該請雇主「遵守勞基法承諾書」,畢竟遵守勞基法是最基本的,我想應該沒有老闆以違反勞基法為前提,對吧?不簽的老闆就是「有鬼」哦~

我們在此強烈呼籲,若雇主打壓工會會員,將構成不當勞動行為,請勿以身試法。

#當然前提是要先加入工會哦
#今年國曆8月11日才鬼門開別這麼急嘛
#慫恿職員離職違反什麼法我到現在還沒想透
#NGO工會理事長忙完一趴終於要準備去開戶了等我
#沒有全職會務人員所以需要大家主動積極多幫忙
#入會申請單還是可以填一下啦



[1] 勞動基準法 第 7 條
雇主應置備勞工名卡,登記勞工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本籍、教育程度、住址、身分證統一號碼、到職年月日、工資、勞工保險投保日期、獎懲、傷病及其他必要事項。
前項勞工名卡,應保管至勞工離職後五年。

[2] 勞動基準法 第 23 條
工資之給付,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者外,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次,並應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按件計酬者亦同。
雇主應置備勞工工資清冊,將發放工資、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工資總額等事項記入。工資清冊應保存五年。

[3] 勞動基準法 第 30 條
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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