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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做好事,也要有好工作:從非營利組織工作者組工會開始


要做好事,也要有好工作:從非營利組織工作者組工會開始

文/理事長 周于萱

  經過大約一年半左右的聚會及討論,20181月底,台灣非營利組織產業工會終於召開成立大會,並且順利選出理監事,成立台灣第一個屬於非營利組織工作者的「產業工會」。(2005年在高雄一群有志之士已經成立高雄市人民團體聘僱人員職業工會,該工會是為全台第一個人民團體聘僱人員的「職業工會」。)

  其實,這一切都是從抱怨開始的:一群對於職場不滿的非營利組織工作者,資深的、資淺的,都有;有些人則是懷抱著理想到非營利組織工作,卻發現理想與現實有很大的差距;有些人熱愛自己的工作,卻發現職場許多不合理的事情持續發生,讓人不禁開始考慮是否要提出辭呈;有些人比較資深做了好幾年,靠著熱情跟毅力燃燒了好一陣子,回頭看卻突然發現自己什麼都不是,依舊是一個用過即丟的職員。

  在工會成立之前,我們曾經有過幾次聊天的聚會,在聚會當中,我們發現許多小型非營利組織(6~30人)或微型非營利組織(5人以下)連最基本的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都做不到,員工離職率極高,卻不見主事者的檢討或改變,只是持續消耗一批批的新鮮的肝;中型非營利組織(31~100人)和大型非營利組織(100人以上)則普遍來說是組織治理、經營方向或是部分主管的個人管理風格問題。

  相較於中大型非營利組織有較為完整的組織架構、管理規則及資源,小型和微型非營利組織的工作者經常是最受剝削的人:經費不足、人手不足、經驗不足等等,造成工作人員付出多年仍無法加薪,甚至沒有獎金,或是無法添購適當的工作設備減少工作成本,或是流動率高而沒人交接,或是工作人員對議題陌生,而組織無暇作經營和培力。

  在這樣的狀況下,我們希望從最需要改善的地方開始做起:守護非營利組織工作者最基本的工作權益。與此同時,我們也希望讓不同性質的非營利組織工作者互相認識、一起成長,像是交流活動,或是必要的職業訓練(寫企劃書、寫新聞稿、寫募款專案……等等)。於是,台灣非營利組織產業工會正式成立。

NPOst:非營利組織產業工會成立:從今往後,不用再孤軍奮戰https://npost.tw/archives/41173



非營利組織(NPO)、非政府組織(NGO)到底一樣還不一樣?

  成立大會之後,我們遇到的第一個問題便是與官方的對話。目前在台灣的各種法令中,並沒有明確定義什麼是「非營利組織」,政府單位認為難以認定「非營利組織產業工會」的組織範圍,因此一度認為無法認定這樣的工會是否能夠核可成立。就實務上來說,「非營利組織」與「非政府組織」經常是高度重疊,但是也有些地方不同。

  非營利組織是Non-for-Profit OrganizationNPO),非政府組織是 Non-Government OrganizationNGO)。前者的定義是「不以營利為主要目的的組織」,因此除了以營利為目的企業之外,廣義來說都算是非營利組織。一般來說,非營利組織除了一般大家所熟知的各種協會、基金會(社會團體)之外,也包含人民團體法的「職業團體」和「政治團體」,例如同業公會屬於「職業團體」,政黨則是「政治團體」。非政府組織則是指不屬於政府單位的組織,亦有人認為是指在「政府部門」與「企業部門」之外的「第三部門」。

  我們為了更明確畫出組織範圍,在非營利組織工會組織章程中,明定工會的組織範圍,「非營利組織」是指「我國依法成立或登記,不以營利為目的,其所涉及的領域從藝術、慈善、教育、政治、公共政策、宗教、學術、環保、勞工等,且包含但不限於上述領域之社會團體、社團法人、財團法人」的員工。

非營利組織的角色:讓社會變得更好

  非營利組織在社會中通常扮演監督政府和企業的重要角色,或是提供各種服務補充政府和企業的不足,也是公民參與政治的一種重要形式。在二十一世紀的現在,組織的社會責任經常是社會關注的重點之一,也有越來越多的企業宣稱自己做了某些事情以負起企業社會責任[1]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CSR),或是越來越多新興的社會企業宣稱要以商業模式來改變社會。非營利組織則是一直秉持初衷,在政府(公部門)與企業(私部門)之外,以第三部門的角度來關心社會、參與社會、改變社會。

  不論是監督政府、社會倡議或是提供社會服務,非營利組織在人權、環境、性別、勞動、土地等各種社會議題上的貢獻,都是經過長時間的努力而產生的結果。我們希望保護環境、創造性別平權的社會、人人過著有尊嚴的生活,這些也都是非營利組織持續努力的方向。但與此同時,我們也認為,非營利組織要做好事,也要照顧好自己的勞工。

我們是夥伴,也是受僱者!

  讓我們先跳開非營利組織的偉大使命和目標不談,回到勞動關係本身。絕大部分非營利組織工作者的日常大概是處理這些事情:寄發會議通知、做會議記錄、撰寫專案企劃、申請相關單位補助、洽談團體之間的合作、處理專案核銷、經營志工社群互動、舉辦活動、個案諮詢、撰寫新聞稿……等等,因為組織性質不同可能會有不同的業務,但若今天不特別說這是非營利組織工作者的日常,或是稍微把對象抽換一下(例如經營志工社群改成經營顧客社群,或是個案諮詢改成客戶諮詢),這些事情是否跟一般企業沒有太大的差別?沒錯,而這些事情都需要有「人」來做,這些人都是組織的受僱者。而受僱者在法律上獲得最基本的保障就是勞動基準法的規定事項。(也有部分行業的受僱者不受勞基法保障,之後有機會再多談。)

  經過一些非正式的訪談之後我們發現,許多理監事/董監事會很害怕自己變成「資方」,彷彿這是什麼髒話一樣。這些「資方」(「雇主」)甚至會半開玩笑的說:「我(們)怎麼會是資方?我們是夥伴啊!我們一起推動議題、改變社會!」必須嚴正地說,我們可以是議題上的夥伴,但放回勞動關係的框架之下,我們就是單純的勞雇關係。前面那樣的說法,並沒有辦法抹滅非營利組織工作者受僱於組織單位的事實,而理監事/董監事擁有最終的人事決定權,雇主的指揮管理監督權也不會因此消滅。

  換言之,組織的理監事/董監事有權能夠決定是否開除你(當然違法解雇是另一個問題)、決定你的薪資及年終獎金等福利條件、決定你的工作內容及其他勞動條件,怎麼能又擅自宣稱自己不是老闆呢?

  又或者換個方式來說,若我們真是「夥伴」,那麼所謂的「受僱者」是否有權對等的與所有理監事/董監事一起討論組織方向、工作方式,投票決定組織內部的預算及工作計畫?現在一般公司可以設置「勞工董事」的職位,讓勞工代表成為董事會成員,共同參與公司的治理決策。那在非營利組織裡面的「夥伴」,是否也能有更多參與討論、決策的權力,而不只是行政庶務的執行者?

為什麼非營利組織工作者需要工會?

  在成立工會之前,我們曾經接觸過一些非營利組織工作者,因為組織沒有明確的工時管理制度,加上工作分配不明確或人力不足,長時間處於過勞狀態,身體不堪負荷,大病小病連綿不斷到天邊。然而,組織並沒有因此而放過這些工作者,反而以道德勒索的方式逼迫員工繼續工作:「你沒看到現在這麼忙嗎?怎麼敢在這時候請(病)假?」、「還有很多人在等你幫助,你的同事都還在工作,你為什麼可以休息?」、「做議題要有進步的思想,不要只想著勞基法」。最後,工作者終於彈性疲乏,無力再繼續做下去,大爆炸一場之後就黯然離開。

  這只是眾多非營利組織工作者之中的一個哀傷小故事而已,還有許多其他案例也讓我們發現,有許多組織並不了解法律規定的最基本勞動條件,也不知道該如何著手。在部分的案例中,其實只要能夠從制度面做改善,就能夠避免發生悲劇(例如前面舉例的故事,員工受不了而怒離職)。

  面對資本小、人少的非營利組織,有些人會說連組織能不能再撐一陣子都不知道了,哪有力氣去想工作人員的勞動條件。無論如何,沒錢、沒人、沒資源都不該是違反法律的藉口,勞基法已經是勞動的最低底線,若組織內部連基本的勞動法律都無法遵守,怎麼有立場去談組織想要做的社會議題呢?

  但是身為受僱者,我要如何在組織內部提出制度改革的訴求,雇主會不會覺得我麻煩/難搞而開除我?相關的法律知識有哪些?這時候就需要工會來幫忙,勞動教育一起學習,團體協約與一起討論,組織經驗交流一起成長。加入我們,讓非營利組織的勞動條件變得更好。要做好事,也要有好工作。



[1]泛指企業超越了道德、法律及公眾要求的標準,而進行商業活動時,亦考慮到對利害相關人所造成的影響。例如在商業行為中加入「永續發展(sustainable)」的概念,顧及商業活動對社會和自然環境所造成的影響,而進行修正或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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